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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9:57:52 GMT
最高法院民事庭宣布,如果所签署的贷款目的仅限于取消两家商业公司所签订的债务,借款人将不具备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日的裁决规定,尽管是“间接或间接”,但作为该程序标的的商业贷款合同确实具有商业目的。 案子 2009 年 6 月,两人与Monte de Piedad 和 Caja de Ahorros San Fernando de Huelva, Jerez y Sevilla (现为 CaixaBank)签署了一份金额为 79,000 欧元的可变利率抵押贷款协议。 认购上述抵押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免除两名借款人作为连带担保人的两家公司所欠债务。 七年后的2016年6月,借款人对贷款实体提起诉讼,要求宣布限制报酬利率和违约利息可变性的条款无效,认为该条款滥用,并不当退还金额。为您的申请收取费用。 “合同条款中,有一项限制利率波动,下限为4.95%,上限为14%,另一项规定违约利息为每年22.5%。” (照片:Pexels) 在金融实体提出反对后,哈恩市第六初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宣布这两项条款无效。 然而,不久之后,哈 手机号码列表 恩省法院维持了银行的上诉,并且出于我们感兴趣的目的,驳回了原告具有消费者地位的说法,因为贷款的目的是取消之前发放的一些贷款。给两家商业公司。 据借款人称,他们与为上述贷款提供资金的商业活动无关。 借款人对此结论不满意,提出上诉,谴责违反《消费者和用户保护普通法综合文本》和第 93/13/EEC 号指令,涉及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的滥用条款。 特别是,上诉人声称,他们在要求取消贷款的业务中担任担保人,并且与为该贷款提供资金的商业活动无关。因此,他们认为,根据国家和社区关于此事的判例,不可能剥夺他们的消费者法律地位。 最高法院:虽然是间接贷款,但有商业目的 首先,欧洲法院民事庭承认欧洲高等法院对商业运营中的担保人给予了差别待遇,以确定尽管他们干预了上述商业性质的业务,但他们是否可以具有消费者的素质,因为与所述业务或合同的业务或专业目的缺乏功能联系。 贷款的受益人不仅仅是借款人 在本案中,第一庭澄清,如果争论的焦点是由原告共同及分属的两家商业公司进行的两项初始商业业务的条款的有效性或无效性,那么这种考虑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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