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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7:22:00 GMT
法律体系允许就谁承担程序费用进行谈判。基于这一认识,高等劳动法院个人纠纷第二分节一致接受了一家服务提供商公司在劳动诉讼中的上诉,从而维持了与工人签署的协议。 再生产 复制双方同意 由投诉人支付程序费用 在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在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协议,程序费用将由作为自由司法受益者的申诉人支付。该公司随后声称,法院应该推动自由调整条款的批准。 报告员塞尔吉奥·平托·马丁斯部长强调,“法律制度允许就谁将承担程序费用进行交易,谴责提交人支付费用的决定必须进行改革”。 马丁斯表示,“没有必要谈论屈服方,因为双方之间存在交易”。他明白,“在主要诉讼中,被告、原告承担了责任费用后,可以看出,他在这些案件中没有得到自由司法”。 报告员表示,“被告甚至没有参与本次解除诉讼,从一开 电报号码数据 始就违约”,并且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反驳或任何表现。 因此,在马丁斯的分析中,“由于这些案件中没有要求自由司法,被告同意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应该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是自由司法的受益者”主要行动的执行不会将此类利益延伸至这些记录,因为撤销行动是一项自主行动”。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批准双方达成的协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旦达成协议,无论法院之前的判决如何,都没有赢家或输家。因此,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就没有办法维持失败:在此过程中代表该公司的 Schmidel e Associados 公司的律师Lisiane Linhares Schmidel表示,“双方同意以某种方式让步并达成协议” 。 报告员在投票中强调: “可以认识到,12×36工作日,即使在不健康的环境下,也不构成绝对不可用的权利,可以集体协商,消除法律上部长授权的需要,甚至是一种普遍的传统做法在医院环境中”。 在集体规范规定了“裁决”部分的赔偿性质的另一起案件中,地区劳动法院裁定,其付款的惯常性足以排除集体规范中有关其赔偿的规定。补偿性质。然而,这一决定被 TST 推翻。 为此,以下是高级劳工法院范围内的报告员部长的话,集体意愿的自主权必须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来考虑: “必须排除集体规则中规定的 QOH、出勤费和安全费的补偿性质这一理解不能成立,因为,规定了在规定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公约和/或集体劳工协议优先于违宪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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